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闫成民辞去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5年9月5日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本人申请,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决定,接受闫成民因个人原因辞去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闫成民的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现予公告
2025年9月5日
来源:朝阳县新闻网
责任编辑:谢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