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张宝军同志为朝阳县监察委员会
代理主任的决定
2026年5月28日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朝阳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决定:张宝军同志为朝阳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来源:朝阳县新闻网
责任编辑:袁璐